2006年11月12日 星期日

馬嶽 - 把法院的留給法院(舊文轉貼)

2005年4月15日

Vic:一國兩制的死症之一是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一個有明顯政治傾向的政治架構。先進的法治之區,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均落在地位超然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馬嶽先生正確的指出,每一次人大釋法,均是「以較落後的法律邏輯加諸較進步的法律制度上;從這個角度看,每釋一次法,香港的法制便退步一次,和較落後的內地法制愈走愈近。」在法治上,進步的是香港,落後的是中國大陸,但北京又怎能接受這一現實?與以法律為專政工具的共產黨論法治的真義,豈能不是與夏蟲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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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作者為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助理教授、香港民主發展網絡成員

早在《基本法》草擬期間,已有不少人對158條規定《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提出異議。部分人當然希望《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留在香港,但更重要的反對理由是﹕人大常委概念上是政治架構,容易用政治角度看法律和憲法問題。西方先進的法治國家,大都是由法院負責解釋憲法的。

概念上,人大是中國的立法機關,是有政治傾向的政治機關,中共中央的政治意志很容易滲透。作個簡單的比喻:如果香港由立法會解釋法律或《基本法》,大家會覺得怎樣﹖民建聯佔多數時可能是一套解釋,民主黨佔多數時又可能是另一套解釋,法律或憲法便會因為政治考慮因時而異而失卻其客觀性。

西方的先進法治國家,通常以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的最後機關。法官當然可能有其政治傾向,但卻由於是終身聘任,不大需要考慮政治利益,較容易作出公正的詮釋,真正從法律而非政治觀點看問題,也較容易阻擋政治干預的壓力,真正做到喬曉陽說的「以法論法」。

解釋《基本法》並不可怕,美國最高法院每年都解釋憲法。只要把解釋憲法的權力留在法院,便不怕干擾司法獨立或憲法精神。《基本法》158條將提請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留給香港法院,本來是特區司法獨立的一項保障,但99年特區政府就居港權事件提請人大釋法,開了透過釋法來政治干預司法的先例。

香港法治的質變

把凱撒的留給凱撒,把法院的留給法院,是保障司法獨立的最佳辦法。一而再再而三的釋法,香港人會慢慢接受在香港的法制以上,還有一套中央的政治考慮,對香港法制和《基本法》的信心只會慢慢減退。

問題是:人大擁有釋法權差不多是一國兩制的「死症」。基於主權原則,《基本法》解釋權一定屬於中央而非特區﹔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統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並具憲法解釋權,於是《基本法》的解釋權一定會屬於人大。

問題是一國兩制下保障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原有司法制度不變,主要目的是要保護香港比內地進步的司法制度。釋法變成是以社會主義的法律概念加諸香港的司法制度,容許政治考慮滲透司法制度,是以較落後的法律邏輯加諸較進步的法律制度上。從這個角度看,每釋一次法,香港的法制便退步一次,和較落後的內地法制愈走愈近。

量變何時會帶來質變我不清楚,但觀乎愈來愈多港人接受以政治方法解決法律問題,香港法治的質變已經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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