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吳靄儀 - 司法獨立是最後防線

2012年10月24日

【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長梁愛詩在10月6日工聯會成員主辦的講座上,痛罵法官和香港法律,事涉法治及司法獨立,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馬上發表聲明反駁,而梁愛詩則辯稱她只是行使言論自由。

筆者認識梁愛詩多年,在她任律政司長期間更頻頻交手,她的任務一直是忠實執行中央對港命令,為中央傳遞信息,這次也不例外,借「言論自由」作遁詞,是因為傳話的任務已經完成,餘下就看各界人士及社會大眾怎樣面對這個中央信息了。

這是動手整頓的前奏

信息很清楚,就是重申對香港法院及法律界強烈不滿,而不滿之處是這些人士對普通法及司法獨立強硬堅持,不肯屈服於中央旨意。這是動手整頓的前奏。藉左派大本營的工聯會講座,直接傳達「開工」指引給立法會的左派成員,警告法院及法律界中央沒有忘記1999年《吳嘉玲案》的舊帳,若不自行改正,中央就會插手干預。傳達信息,同時也為管理香港社會期望,中央勢在必行。

中央要特區法院更正的「錯誤」,其實並非對中央與特區之間的憲法關係的誤解,而是對法治的理解,是要法院放棄一貫奉行、也是普世價值的法治,改為接受中國模式的「依法治國」為「法治」,其實就是要政治壓倒法治。


梁愛詩所指,終院《吳嘉玲案》判決書引起的爭端,是有關「憲制賦予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部分的判辭。1999年1月29日終院頒布判決之後,2月6日,新華社發稿借「四大護法」之口,抨擊《判決書》中指特區法院有權宣告全國人大的立法行為無效,「實質上是認為自己可以凌駕於人大及其常委會之上」,「把管轄權擴展到北京」,「實際上是把香港變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加諸終院一個「以下犯上」的政治罪名。

其實,中央冤枉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藉這宗重要的案件中,在回歸後首次重新確定幾百年來已奠立的法治原則不變。法治就是法律至高無上,所有權力來自憲法,最高的權力,也須受法律約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那怕是由最高的權力機關行使,也沒有法律效力。根據《基本法》,在特區而言,審視一項行為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屬於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法院的權力來自中國憲法之下,至高無上的全國人大所訂立的《基本法》。

短短半頁紙的判辭,在熟悉法治原則的人來說,只是重申一些耳熟能詳的基本原則,旨在說明在《基本法》之下,香港原有的法治不變,根本沒有什麼凌駕北京政權的意念,但對北京來說,法治正是政治「死穴」。若說終院「犯錯」,所犯的就是「政治不正確」的「錯誤」。

出事之後,當時任律政司長的梁愛詩上京商討,返港後提出史無前例的申請,要終院「澄清」根本沒有含糊之處的判決,其實是變相認錯。法律界極度震驚,但當時有傳聞說,這是保全終院地位免受人大釋法摧毁的唯一途徑。2月26日,終院妥協,作《吳嘉玲案(第二號)》判決。可能「認錯」不夠徹底,4個月後,人大釋法仍是發生了,法律界因而發起了第一次沉默遊行。

其實中央一直餘怒未息

人大釋法,震撼國際,接着的一段日子,中央和特區政府派出官員四處撲火,承諾不會輕易再釋法。但其實中央一直餘怒未息,也一直沒有對法院和法律界放鬆過。「法治」與「政治」的矛盾,一直籠罩香港特區,梁愛詩最近的言論,舊事重提,意味時機成熟,一個新政策的進一步推行。

「新政策」見於2009年1月,清華大學副教授程潔的一篇文章,透露2003年7.1大遊行促使北京當局全面檢討對港政策。當時最擔心的是國際勢力的影響,而《基本法》之下的一個缺口,是外籍人士可以出任法官。為了加強防範外國勢力,中央在2004年決定採取新政策,直接介入香港的憲制發展。

絕不能掉以輕心

文章認為,《基本法》已將司法權完全下放給特區法院,而插手立法機關的選舉又太過複雜,所以中央集中從行政機關入手。但顯然「新政策」推行有成,插手於特區的大小選舉已不是問題,處理司法權的問題也到了時候了。其中一個策略,就是不斷動用人大釋法,不斷將人大釋法正常化,灌輸「釋法是特區法治」、「解釋法律要看《基本法》,不能只看普通法」、「《基本法》高於普通法」等等觀念。隨之而來,以「《基本法》專家」自稱的人士,也藉此認為自己才是最有權威的法律專家。這些「專家」,與中央機構關係密切,重點推銷「中國模式」的「法治」。

這次梁愛詩舊調重彈,環境已變得大大有利,囊括43席(包括工聯會6席)的建制派,已能壟斷立法會的主導權,以政治威勢推動「法治」的大陸化,不斷對法院及司法獨立指指點點。面對這個形勢,維護香港的廣大市民,絕不能掉以輕心,要反駁的不是傳話人,而是傳令啟動的策略。最大的危險,是令公眾信心動搖,相信法庭在釋法威脅之下「自我審查」。面臨考驗,法院的堅持,及法律界和市民大眾對司法獨立的時刻守護,比什麼時候都來得重要。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石,而法治是香港特區繁榮穩定所繫;而且,維護香港的法治,過去對中國逐步建立法治社會有特殊角色,貢獻良多。1999年的釋法爭議,引起內地法律學者對人大常委會解釋權的探討;陳文敏教授在上周的《法政隨筆》,引述內地在《齊玉苓案》,首次引用中國憲法作判案依據,開創中國政府的行為受憲法約束的司法覆核先例。最近,中央當局表示有意探討司法改革,作為政制改革的前驅。在此關鍵時刻,我們更加有責任防止特區法治變質。

可是,對於中國法治發展,香港的法治還可說只是一個有利因素,但對香港本土而言,摧毁法治和司法獨立,則是致命的一擊,這道防線失守,我們原有的生活方式將會徹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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