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戴耀廷 - 再談法律文化衝突

明報   2012年11月17日

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十八大的報告中,再一次強調在香港和澳門實踐「一國兩制」,必須同時間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若中央政府能真的做到尊重兩制差異,那會非常好,不過要如此做,就要先搞清楚兩制之間的差異是在哪裏。

回到之前梁愛詩批評香港的法官對特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缺乏認識,當中涉及的就正是香港法律界與內地法律專家對如何理解《基本法》存在的差異。我之前在文章中稱這些差異為法律文化衝突。差異可以見於三方面。

一、在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時候,香港法律界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文本意思為依據,因對一般人來說,他們只能讀到條文的文字,他們也只能按條文的文本意思來掌握法律的規定,以此為基礎去規劃自己的行為以符合法律要求。換句話說,理解法律條文的方法應能讓公民可明確清楚知道條文的意思。但內地法律專家在解釋《基本法》時,卻傾向以立法者在制訂法律時所要達成的目標為立法原意為依據。問題是甚麼是一項條文的立法原意,卻對大部分人來說是很難掌握的。這正反映了兩制對法治有不同的要求。

二、香港法律界在理解《基本法》時,其所要實踐的法治是必須對任何行使公權者(包括了最高的權力機關)都有足夠的法律制衡,「以法限權」是在香港實行的法治非常重要的要求。但內地法律專家所理解的法治,卻不一定要對最高的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所制衡,只要這機構是依法行使權力就符合法治的要求。這又涉及法律最終要達成的目的是甚麼。

三、香港法律界普遍看法是,要求法律應能保障公民的個人基本人權,因而按這法律的終極目的來理解《基本法》的條文時,所得到的理解是,有可能要社會一些所謂整體利益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障基本人權作出某程度的犧牲。但內地法律專家卻把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視為法律的終極目的,因而會更傾向支持法律對公民的個人權利作出更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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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戴耀廷先生真是敦厚得很。中共基本上是一個無法無天的匪幫,談不上有什麼法律文化,也根本沒有法治觀念。聽命於中共的所謂法律專家,根本就是一群專業敗類,毫無專業的自主、尊嚴與操守可言。這些敗類所謂重視「立法原意」,根本就是希望縱容共產黨為所欲為,隨意解釋法律條文;他們不可能支持以法限權,因為法院必須堅持「黨的事業至上」;這些共匪走狗更不可能「把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視為法律的終極目的」,因為社會的整體利益與中共當權者的利益直接衝突。

一句話,對中共來說,法律不過是他們的統治工具,可用可不用,而共產黨永遠都在法律之上。在共產黨統治下,法律保護不了任何人,包括所謂的國家領導人。

香港落入共匪手中,是香港法治之大不幸。

4 則留言:

  1. 純粹解釋﹐不是要執拗些甚麼。

    戴耀廷是教授﹐他寫的本來便屬法理學範疇的文章﹐而戴教授說的兩制差異﹐是指中港兩地因法系上的差異﹐而出現兩種不同的法理邏輯﹐這種見解是因內地奉行大陸法系﹐而香港奉行普通法系所致。

    這種法律見解上的差異﹐即使用台灣和香港比較也會存在﹐跟中共執政與否﹐沒有必然關係。這不是厚不厚道的問題﹐而是學術文章必須堅持其客觀性的問題。

    不過有一點必須清楚﹐戴教授說的法制差異﹐顯然不是十八大提出的兩制差異。
    大陸政治術語中的兩制﹐是指香港維持奉行資本主義制度﹐跟大陸奉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差異﹐其法源乃基本法第5條。
    另外﹐先撇除大陸是否還算奉行社會主義制度不論﹐也不談你是否認為中共的執政地位﹐純粹從大陸政治術語的解釋上來說﹕社會主義制度﹐不只是純粹以經濟基礎而言﹐還有其上層建築﹐當中包括政治體制﹐即大陸聲稱的「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

    回正題﹐戴教授的第一點是值得相榷的﹐普通法法官判案時從沒局限必須使用文本法則(liertal rule)﹐也能使用黃金法則(Golden Rule)和胡鬧法則(mischeif Rule)﹐後兩者都會嘗試從立法原意角度(即purposive approach)來解釋法例。

    而從《基本法》的原有設定和法源(source of law)角度上來說﹐香港法院從沒《基本法》的完整釋憲權﹐最終釋憲權從來並一直在全國人大常委。

    換言之﹐即使終審庭根據《基本法》158(2)擁有部份關乎自治範圍內條文的釋憲權﹐但該條文若早已被全國人大常委解釋在先﹐終審庭便必須跟從人大的解釋﹐而不能以任何普通法習慣為理由﹐擅自使用其他解釋放法﹐更改其條文的解釋。

    因為根據《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普通法和習慣法只能在「除同本法相抵觸外」予以保留﹐並無凌駕性。

    這正是有人批評「莊豐源案」扭曲了《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第(1)項解釋的由來。

    對於vic兄的批評﹐個人意見只有一個﹕如你根本沒研究過法理學方面問題﹐請您先做調查﹐再作定論。
    我不敢說您有政治偏見﹐但即使事實如你所言﹐大陸不少法律界人士為政治服務﹐有一點也是無可否認的﹐便是﹕
    大陸在法律解釋上的法理邏輯﹐跟其他奉行大陸法系的國家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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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文少指教。文少知識豐富,在下佩服。我的確對法理學毫無研究,評論是基於常識。大陸官方所謂法律專家談法律之解釋,即使說得頭頭是道,有其法理邏輯,也往往毫無說服力,因為大陸本質上始終是人治國家,信奉強權暴力。這是我基於常識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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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閣下的個人政見﹐我表示尊重但不予置評﹐我只提出本人和戴教授在法理學上的不同見解。

      話說回來﹐我真從沒有正式認識過甚麼中共和中國政府的領導﹐我們對於大陸的所謂認識﹐在認識論層面上來說﹐其實只是一個建基在媒體資訊之上的sterotype。

      用一個sterotype來談本質嘛﹖我真無法論述。不過個人認為﹐大陸至少在治港問題上﹐至少還算是遵守他自己訂下的法律和規矩。不能否認的是﹐如果它真要玩人治﹐繞開程序不理的話﹐香港老早不是現在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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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共的幹部,我略有見識。而親友親身見識過的中共幹部,當然也不少。大家頗有共識,並非純粹建基於所謂媒體資訊之上的sterotype。媒體資訊當然並非完全可靠,而且人有confirmation bias的問題,但如果廣泛接觸,審慎分辨,對認識真相是有幫助的。至於中共的本質,要認清則不但要熟時事,更要對歷史有某程度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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