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4日 星期日

余若薇 - 回應公會

明報   201454

大律師公會剛發表政改意見書,指出政府諮詢文件的許多錯漏,但焦點落在公會認同政府的唯一地方——公民提名違憲。

公會認為直接公民提名令提名委員會形同虛設,但泛民支持的三軌方案中,公民提名只是其中一軌,不排斥提委會依然享有其本身提名權。

有趣是,雖然公會說提委會是排他性的唯一提名渠道,但贊同公民推薦,任何人獲足夠數量的公民提名,可以最低門檻(即小量提委提名)成為特首候選人,公會主席的用語是「低處未算低」。換句話說,公會認為間接公民提名並不違憲。

兩者分別在哪?公會說直接公民提名會令提委會淪為「橡皮圖章」,這說法有點奇怪,不論直接或間接公民提名,都是接受選民意見,這很少被說成「橡皮圖章」,一般稱之為體現民主。

政改討論就是要設計一套法律框架,規範提委會的運作,包括提名門檻高低、特首候選人數應否設限,而公會主張提委會決策過程公開,提委記名投票等,都是「束縛」提委會的權力;故此,問題不在於應否「束縛」提委會,而是怎樣的「束縛」才算合理,公民提名只不過是要求提委會接受有廣泛民意支持的人選,怎會是不合理的束縛?

况且,公會強調,提委會須遵守兩個重要原則,「確保全體選民的最高參與度」及「確保個別選民能公平參與」,我十分認同,公民提名最有效體現這兩原則,摒棄反而顯得自相矛盾。

值得一提,香港大學剛舉辦國際專家會議,通過包括有直接公民提名的各種方案,認為合法合憲。法律上有不同見解,並不罕見。

公會亦認同應從寬大廣義層面理解憲法,體現其目標。《基本法》第45條提到要看香港實際情况,我們爭取普選經年,目的是要求一個有廣泛民意支持的特首,改善管治。倘若取得數萬個公民提名的人選都不能出選特首,普選目的如何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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