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王岸然 - 廉署馮驊侵犯思想自由可恥

作者面書   2016年5月24日

按《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三條,選管會主席必須是高等法院法官,但並不是行使法官的工作,而是代理政府負責的選舉管理,是行政的一部分而非司法部分。因此,嚴厲批評馮驊愚蠢、失職、無能,只要在選管會運作的範圍之內,與批評特首並無分別,不會有蔑視法院的問題,而蔑視馮驊正是本文的目的。

所謂「君子可欺以其方,難罔以非其道」(孟子說君子可能會被人用合乎人情的方法欺騙,但難以被違反道理的詭詐愚弄)。面對廉署走向東廠化,馮驊也可效法一些法律界的敗類愛字頭化,站到高牆的一邊。馮驊濫用法律專業的權威打壓港人的思想自由、表達意見自由及言論自由。

揸筆的人沒有再溫良恭儉讓的空間,否則對不起時代。馮驊出聲,廉署行動,調查有網友在fb表態支持本土派梁天琦,法律根據何在?製造白色恐怖手法與蓋世太保何異?與文革時以言入罪或滿清時的文字獄何異?這將是一場關乎港人言論自由底線的戰爭,人人有份,沒有人是孤島!

未審先判有定見

有fb網民早前在立法會補選期間曾在fb呼籲朋友投票予梁天琦,被廉署懷疑涉收受利益,有違法之嫌。報道說,涉案者不識梁天琦,純粹想支持天琦。這是令人震驚的事件,在面書表態支持某人參選早是fb文化一部分,普通到是常識問題,更令人震驚的是,5月12日馮驊在選管會的「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作公眾諮詢的記者招待會上已被詢問過類似問題,馮驊給予的是模棱兩可的答案。而在未有正確理解的時刻廉署就行動,根本想造成客觀事實,以此為先例,阻嚇不利建制的網上助選活動。

「馮驊表示,選舉廣告的定義什麼,包括任何可能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的互聯網訊息,故難以一概而論,須交廉政公署處理。若網民一面倒支持某候選人,則很大機會被當作選舉廣告,他又呼籲網民考慮法律風險,即使加上豁免字眼,仍可能「違法」云云(5月11日香港01報道)。

整段發言清楚顯示馮驊已有定見。如果是法庭,案件一開審法官就說好大機會有罪,被告人有權要求馬上更換法官,因為法官已有明顯的偏見、定見和結論。今次事件的持份者是網民,大家根本毋須就已有結論的諮詢提交意見,而是要求未審先判的馮驊馬上離任選管會主席之位。

制度上要求選管會主席是法官,目的是想借助其專業中立的技能,保障選舉能公平合理地進行。可惜馮驊的表現本身已脫離法官審案時要抽離雙方的要求。如何界定fb的廣告性質,如何與民間發表政見、宣傳理念的思想自由區分開來,本是選管會的工作責任所在,亦是為何要搞次公眾諮詢的原因。

馮驊在記者的追問下已承認廣告定義難以一概而論,但引申出的結論是須交廉署行動,而廉署的確調查了。筆者想不出誰人較選管會主席又是法官專業的馮驊更有權威去解釋fb上發言支持候選人是否廣告。馮驊說不知道,但說廉署應行動,那是什麼樣的邏輯?筆者看不到法治的邏輯,但知道在網上發表意見的自由被廉署及馮驊在「扯貓尾」的協作下侵犯了。這是絕對荒謬。

馮驊早在補選之後的3月7日已說,如果在網上發表意見,屬選舉廣告的機會好大,叫網民問返自己的律師朋友,自己要面對法律風險,構成選舉廣告就可能犯法云云。這類言論不但誤導,對言論自由簡直是恐嚇。試想上網寫幾句支持候選人的說話也要先問律師(法官也答不到的問題,律師又如何回答?),誰還會寫?

馮驊站在建制高牆的一邊,要阻止公民社會的普通人利用互聯網發揮政治影響力的用心,還不明顯嗎?

對近乎公開的種票行動,馮驊領導下的選管會做了什麼?廉署又做了什麼挽回公眾信心?選舉主任及郵政署實行言論審查, 禁止梁天琦的宣傳品,馮驊稱不是他的指示,但主動解釋說當局決定宣傳品是否違法,「不單看字眼,而會從整體文字背景、上文下理去解釋。」被問到「雷動計劃」違法與否的問題,他一面說不評論個別事件,又說促使或阻礙任何人當選是選舉廣告。

筆者的結論是馮驊與社會上自稱獨立,實情已經站在高牆一方、專政者一方去幫忙打壓民間力量,特別是新興的本土力量的人無異。面對這形勢,除了對着幹之外別無他法。筆者在9月一定會在面書上大力支持本土派的候選人,絕不理會選管會將發表的任何指引,這只會是打壓思想自由的「惡法」。

今年2月的補選,筆者曾在面書上製圖十多幅支持梁天琦,幅幅過萬人看過,還製作了MV。證據還在,歡迎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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