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卓文 - 集體不負責制

夾心人   2016年6月6日

香港有「高官霸權」。鉛水事件調查報告公布後,林鄭月娥表示,「報告揭示政府在監管制度上有紕漏,但有關監管制度存在已久,是涉及警覺性不足,讓法例不能夠與時並進,屬於制度上及集體性的問題,但看不到有哪一位同事要為此負上個人責任。」

對這個說法,我覺得好笑。全世界政府運作設計,由於架構龐大,理念上都是以制度為大前提。公營機構,牽涉地方資源分配,更沒可能一言堂。加上互相制衡要求,集體性領導是必然結果。這只是公營管理學ABC,所以林司長講法是空言。屋宇保安阿伯,任何時間都要保持警戒性。若是不察容許小偷走入,肯定即時炒魷。相反局長司長警覺性不足,可以輕輕將責任推給制度。這樣的邏輯,只有特區政府獨有。

另外,集體制度,不表示任何錯失,都不用個人負責。身為部門首長,基本要求不單制度暢行無阻,還要保證能夠隨着時間需要改變。若這樣水平也達不到,在私人企業,部門經理也不能勝任。收入職位愈高,責任愈大,這是常識。但在林太的辯證下,高官一方享用高爵厚祿,任何情況下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筍工,世上難求。最重要的是,鉛水事件不是單一事件,之前南丫海難,高官同樣毋須負責。

董建華任內,將公務員制度變成「高官問責制」,目的是司長和局長須為過失負政治責任。成立初期,尚有高官自動下台。隨着時間過去,官員面皮愈來愈厚,已不聞請辭此調久矣。今次林太再加詮釋,除了有意復辟英殖集體不負責舊制外,還有收買公務員人心之嫌。是否為競選特首鋪路,拭目以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