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上議院的老爺們

201695 

【明報文章】此稿寫於投票日之前,民主動力民調公布之後。壯士斷臂,智勇可嘉。但已可見,來日大難,願天佑我城!
這裏說一個讀案例有感的小故事。話說英倫的叛國罪由幾條古代法例制定,最主要而仍生效者為13511848Treason Act。古老法例與現代法例文體不同,但拆解下來,1848法例之下,「圖謀(compass)剝奪英王的王位」,即屬叛國。照說,以發行刊物「圖謀」廢除王位,亦在叛國罪範圍內,因為1848法例並無指明採取武力或暴力手段是犯罪元素。
英國《衛報》决定以身試法,於是向律政司預告,將發表一系列鼓吹英國廢除君主制度、改立共和國的文章,問他這是否會觸犯刑法、律政司會否檢控。律政司不置可否。200012月,《衛報》果然發表該輯文章,然後再邀請律政司公開表態不會起訴。律政司既不起訴亦不允表態。《衛報》老總Rusbridger 先生與主筆Toynbee女士於是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告律政司違法不表態,並宣告將1848叛國法解釋及制定發表廢君主制文章為刑事罪行,是違反人權法例。原訟法庭不受理,認為事無訴因,純屬理論。《衛報》上訴,改為只要求法庭宣告,為答合人權法例,有關之1848條文須解讀為不適用於發表鼓吹共和國政制的文章。上訴庭判其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議院法庭。
2003626日,上議院頒下裁决,律政司上訴得直,《衛報》敗訴,但毋須支付對方訟費,理由是同意上訴庭認為事涉公眾利益,應予准許提出覆核,但同時拒絕將申請發還原訟法庭審理,因為1848法例,在當下民主社會,顯然不能理解為以刑法制自由討論政治制度,一字咁淺,不應浪費法庭時間!各大老爺妙語如珠,但經典一段如下:Freedom of political speech is a core value of our legal system. Without it the rule of law cannot be maintained. Whatever may have been the position before 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 came into oper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think of any rational argument justifying the criminalisation of the conduct of citizens who wish to argue for a different form of government.
上議院的老爺們,當然是英女王冊封的。有這樣的傳媒,有這樣的律政司、這樣的律師和大律師,有這樣的法庭,我們才會有信心我們的人權和自由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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