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七警案

2017222

【明報文章】「七警案」中七名警員被判意圖導致曾健超身體受傷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兩年。警務處長隨即發表聲明,明顯不服判決,連最基本一句「尊重法庭的判決」也沒有。網上有不少人辱罵法官,亦有人發起撐警遊行。一時間,警察不該被判犯法,犯法也不該被判入罪,入罪也該獲赦的言論不絕於耳。

事件發生於佔中期間,市民一時間的情緒反應是可以理解的。情緒過後,讓我們較理性地回顧這案件。我自己絕對尊重警務人員,亦絕對明白前線警務人員在執法時所面對的困難。示威者表達訴求是憲法的權利,但刻意的挑釁行為則不該被縱容。與此同時,警務人員是執法者,法律賦予他們一系列的權力執法,亦同時規定他們必須合法行使這些權力。手執權力者更應守法。

司法獨立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沒有司法獨立,法治便無從談起。這並不表示法官不能被批評,法官絕對可能犯錯,學術界便不時對法官的判詞作出批評,這種理性的批評是大家習以為常的。這案的主審法官,頒下長達225頁的判詞,詳細解釋他的理據,大家絕對可以就這些理據作出批評;那些作出謾罵的人,我不知當中有多少人看畢整篇判詞,不喜歡這判決,便不理法官的理據,瘋狂地辱罵法官。縱容濫權,攻擊司法,最終只會損害法治。

這宗案件一項關鍵的證據是傳媒拍攝到曾健超被眾警員圍毆的情况,法官信納這些錄像為可信賴的證據。這不是兩個人在衝突之中一時衝動的即時反應,而是在曾健超向警員淋液後數分鐘才發生,數分鐘足夠讓警員冷靜下來。曾健超被抬去電壓站暗角,雙手被反鎖,倒在地上給眾人圍毆,這是在執行職務嗎?即使曾健超犯法在先,但警務人員的職責是拘捕他,交由法庭審理,而非自行執法懲罰疑犯,更遑論曾健超當時毫無反抗之力。嚴格而言,這屬濫用私刑,這難道不是警務處長該感到心痛嗎?

法官的判詞並沒有否定警方面對的困難和維護法紀的貢獻,但執法者犯法,同樣需要受法律的制裁,面對壓力並非犯法的理由。警方需要克制,示威者亦同樣需要克制。七警被判有罪,其實更突顯市民支持警方合法合理地執法。

1 則留言:

  1. 盲撐 "七警案" 的人士最大的錯誤是忘記了該七警本應可産生出互相提點以免犯法的效應。該應效沒有出現即證明那七警根本不應成��一 team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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