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法官荒

2017419

【明報文章】香港實行普通法制,這法制的主要特色是以法院為中心。法院對維持法治和推動法制發展至為關鍵,它不單是解決糾紛的地方,法院判詞所確立的原則和理據,更加成為法律的一部分。普通法內一些根基的法律領域如合約法、侵權法、信託法、衡平法以至行政法等,均主要由判例的原則所組成。即使是成文法,法院對條文的解釋、演繹和應用,往往可以澄清法律的意思,填補法律上的空間,或進一步推展法例的領域。由於法院的角色舉足輕重,普通法對法官的質素的要求便非常嚴謹。

歐陸法制(包括內地)的法官主要由司法學院培訓,學員畢業(一般相當於大學學位)後便可獲聘為法官。歐陸法制法院的角色以解決紛爭為主,沒有太大的空間發展法律原則。普通法制的法官則主要來自執業律師,需要有一定的執業和人生經驗,而高等法院或以上的法官,一般均有十五至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傳統上不少已是資深大律師,在專業界別內早已享負盛名。這種來源,加上獨立的任命制度,令司法界得以維持極高專業質素的法官,但同時亦意味法官只有一個頗狹窄的來源,這問題在較細小的法域如香港便顯得更為嚴重。

香港人口超過七百萬,律師只有約一萬,當中只有千多名訟務律師,不少年資尚淺,資深大律師則只有近一百名,故可供選擇、有能力和願意出任法官的合資格人士並不太多。以往香港會在其他普通法地區招聘法官, 不少海外法官來港後在香港長期定居,為香港作出貢獻。回歸以後,香港漸漸不再在海外招聘法官(除終審法院的海外法官),近年司法界開始出現法官人手不足,以致案件排期的時間愈來愈長,排期動輒是一年以上。案件積壓,工作量大,亦令一些有意加入司法界的人士望而卻步。有法官便曾打趣地說,他們的工作條件很好,每星期有兩天寫判詞,即周末和周日!近日司法界增加薪酬是可喜的,但對有資格出任法官的人士,薪酬往往並非最重要的考慮。在積極招攬人才時,是否也該重啟海外招聘,不要拘泥國籍,而是貫徹用人唯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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